抗震設計的基本要求:
1.選擇對抗震有利的場地、地基和基礎
1.1 應根據工程需要掌握地震活動情況、工程地質和地震地質的有關資料,對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險地段作出綜合評價。應選擇有利地段;避開不利地段。當無法避開時應采取有效措施。
有利地段是指:堅硬土或開闊平坦密實均勻的中硬土地段。
不利地段是指:軟弱土、液化土、條狀突出的山嘴、高聳孤立的山丘、非巖質的陡坡、河岸和邊坡邊緣、故河道、斷層破碎帶等。
危險地段是指:地震時可能發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及發震斷裂帶上可能發生地表錯位的部位等地段。對甲、乙、丙類建筑不應建在危險地段。
1.2 同一結構單元不宜設置在性質截然不同的地基土上;也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樁基。當地基有軟弱黏性土、液化土、新近填土或嚴重不均勻土層時應估計地震時地基不均勻沉降或其他不利影響,并采取相應措施。
2.建筑設計和建筑結構的規則性
(1)建筑設計應符合抗震概念設計的要求,不應采用嚴重不規則的設計方案。
(2)建筑及其抗側力結構的平面布置宜規則、對稱,并應具有良好的整體性;建筑的立面和豎向剖面宜規則,結構的側向剛度宜均勻變化,豎向抗側力構件的截面尺寸和材料強度宜自下而上逐漸減小,避免抗側力結構的側向剛度和承載力突變。
抗震設計標準:
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及以上地區的建筑,必須進行抗震設計,我國現行《建筑抗震設計規范》(GB 50011—2001)適用于抗震設防烈度為6、7、8和9度地區建筑的抗震設計和隔震、消能減震設計。大于9度地區的建筑其抗震設計應按有關專門規定進行抗震設計。
建筑抗震設計包括:地震作用,抗震承載力計算和采取抗震構造措施,以達到抗震效果??拐鹪O計首先要確定設防烈度,一般取基本烈度。
各抗震設防類別建筑的抗震設防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甲類建筑,地震作用應高于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其值應按批準的地震安全性評價結果確定;抗震措施,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
2.乙類建筑,地震作用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一般情況下,當抗震設防烈度為6~8度時,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當為9度時,應符合比9度抗震設防更高的要求;地基基礎的抗震措施,應符合有關規定。
對較小的乙類建筑,當其結構改用抗震性能較好的結構類型時,應允許仍按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措施。
3.丙類建筑,地震作用和抗震措施均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
4.丁類建筑,一般情況下,地震作用仍應符合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抗震措施應允許比本地區抗震設防烈度的要求適當降低,但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不應降低。
5.抗震設防烈度為6度時,除本規范有具體規定外,對乙、丙、丁類建筑可不進行地震作用計算。